1、当使用石油液化气或比重大于0.75的混合气时,可燃气体报警器距释放源中心的水平安装距离不应大于3m,两探测器安装间隔不应大于6m,宜设置在墙角等空气不流通的部位。
2、当使用天然气、人工煤气或比重小于0.75的混合气时,可燃气体探测器距释放源中心的安装距离不应大于4m,两探测器安装间隔不应大于8m,距通风口,窗户应大于0.5m。当空间高度超过4m时,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。集气罩应设置在距释放源上方4m左右的位置,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㎡,探测器安装在集气罩内。当不设集气罩时,可分上下两层设置探测器,上层距顶板0.3m以内,下层距释放源上方4m左右。
3、当密闭空间为狭长形状,其横截面积小于4㎡时,两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。
在一个较大的空间中,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只占一部分或呈条状时,可对释放源实施局部保护。燃气输配的储备站、门站等露天、半露天场所,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,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。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,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。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,每隔15m可设置探测器,且气体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应大于7.5m。